管理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校学字[2022]24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院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评议认定小组。分别为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和学院评议认定小组,并由学院评议认定小组审核上报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名单。
第十条 学院认定小组,由学院领导、团总支书记、教学办主任及各年级辅导员组成,具体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 年级评议认定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由辅导员助理、各班级评议小组任成员,总人数不少于本年级学生人数的 10%。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四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可直接认定(个人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重点考虑:
(一)孤残、单亲、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五)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六)家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者。
第十五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评议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评议认定小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如学校认定细则有调整按照学校当年文件执行。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每一位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生可通过校学生处网站下载《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材料准备。学生自愿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提交材料如下:
1.《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手写反映个人真实情况的申请书
3.《承诺书》
4.特殊困难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1.扶贫明白卡封面、首页、第五页或第六页复印件;2.扶贫手册相关信息页复印件;3.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网页截图打印件。
(2)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电子信息。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收集、核查,材料齐全者方可成为困难生候选人。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填写《管理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并初步提出本年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评议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年级评议。年级评议小组对班级提交的困难生名单及材料再次进行审核,根据分数进行困难生分档。如发现所提供困难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年级评议小组有权取消该生评选资格。查出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评定资格,合格者将录入贫困生档案且填写《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
(五)学院评议。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填写《郑州航院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统计表》,学生本人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系统提交困难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院学生总数的30%以内。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学院可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认定比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二)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五)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六)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通过调查如发现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学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管理工程学院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