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程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21作者: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郑州航院管理工程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管理工程学院

                               2018621

 

 

 

管理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各项助学措施,增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公正性、客观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困难学生的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困难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各级评议认定小组如实向上级认定小组反映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学生工作进展情况。

 3、回避原则。评议认定工作整个过程实行回避制度,所有提交贫困申请的人员不具有评议小组成员资格。

4、动态管理原则。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认定一次。

二、认定组织

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评议认定小组。分别为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和学院认定小组,并由学院认定小组审核上报我院困难学生人员名单。

1、班级评议小组由班长任组长(新生班可由班主任任组长),由2名班委成员和4名非困难学生代表任成员,共计7人。

2、年级评议认定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由辅导员助理、各班级评议小组任成员,总人数不少于本年级学生人数10%

3、院评定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由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河南省资助中心网站在线系统上进行申请,并打印《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与反映个人真实情况的书面申请书,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一同递交给班级评议小组。特困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包括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死亡证明、伤残证明、重大疾病证明);困难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必须是乡(镇)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及单独谈话情况进行讨论,经小组民主投票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召开班会,由本班所有非申请同学依据排序结果进行投票,选出本班的贫困生(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3、年级评议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同学直接取消资格,并从在校生中评出特殊困难学生,提交院评定小组认定。

4、学院评定小组审核年级上报的困难学生资格,在有以下情况并有相关证明材料时可依据了解情况直接认定部分,特殊情况学生为困难生:

1)家庭在3个月内遭遇突发变故的,如本人或三代内直系亲属遭遇意外事件致死、致残或患重大疾病者,以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

2)家庭遭遇旱、涝、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等意外的,以村级以上证明或官方媒体报道为准;

3)个人家庭情况确实困难,但在班级评选时因个人情况未被同学了解而造成落选者,经证明班级评选流程及结果无其它问题者,以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日常生活状况调查结果为准;

4)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父母兄弟姐妹有一人重大疾病正在治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

5)父母双亡、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需靠政府救济的;

公示初评困难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间经反映及调查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同学可取消资格,公示期满后建立档案,汇总后上报学校。

四、申请条件

1、遵守学校纪律,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与学校和系部的活动,支持班级工作。

2、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及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惯。

3、孤儿、残疾、单亲或离异家庭,家庭确实无力支撑学习生活费用。

4、父母务农,上学子女较多或父母下岗,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沉重,或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对已取得困难学生资格者,可视情况取消资格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因违反校纪受到学校或院系纪律处分者。

3沉迷游戏、网络,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5、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对他人正常作息造成影响或在外租房者。

6、使用超过2000元以上手机或4000元以上电脑等高档生活用品者。

7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8、恶意拖欠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除外)。

9、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到注册者。

10、家庭因建购房、购车、操办婚事、做生意亏损而产生债务者。

11、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1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13、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14、有与其家庭情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管理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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